关于开展整治诬告陷害行为百日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积极担当作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良好政治生态,助力阜新决胜脱贫攻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进一步推动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和省纪委监委、市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监委决定在全市开展诬告陷害行为专项整治。提倡和鼓励实名检举控告,依规依纪依法检举控告,有根据地反映社情民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20 年 7 月 27 日—— 2020 年 10 月 31 日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专项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1. 出于特定目的,没有根据、无中生有,捕风捉影、道听途说,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诋毁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伪造材料,故意捏造事实、恶意扩大影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4. 故意栽赃嫁祸,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他人的;
5. 虚构情节,意图转移视线,混淆视听,干扰组织审查调查的;
6. 个人非正当利益或者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而造谣中伤他人,企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7. 对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并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8. 其他涉嫌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反馈问题渠道
1. 举报信箱:阜新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 45 号
邮编: 123000
2. 举报电话: 0418 — 12388
3. 举报网址:辽宁纪检监察网——“我要举报”
4. 来访接待地址:阜新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针对上述专项整治内容积极反映问题,提供线索,我们将对相关举报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和维护举报人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