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邱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10
检举控告人的权利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检举控告人享有
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
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
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
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检举控告人的义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检举控告人应当履
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
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
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
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
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
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
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
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
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
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规定:采取捏造事实、
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
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
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
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
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
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
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