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太平区纪委监委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严格机关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合理计划使用车辆,特制定 机关 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1、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及上级公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 “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厉行节约、保障正常工作开展”的原则,实施本制度。
2 、公车使用实行 “统一调控、用车登记、专职司机出车”的管理制度。车辆由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开车,其它人员一律不准私自驾驶。公务车不得借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如将车辆私自借给他人或不用专职人员出车,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反规定的个人负责。
3 、车辆使用的范围是 执纪、监督、办案 , 因特殊情况需动用公车的需经书记或分管书记批准 。
4 、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如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办公室, 提前填写《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登记表》 经用车登记后由专职司机出车。
5 、车辆在晚上和公休日必须停放在区政府院内指定地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节假日用车的,需事先向主要领导请示,经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后方可用车。
6 、驾驶员必须具备车辆驾驶资格,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疲劳驾驶和违反操作程序驾驶,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者负责。
7 、严格控制车辆用油管理和维修费用,车辆用油及维修费凭正式发票或有效凭证实报实销。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