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邱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8 11: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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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组织各部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巡查小组由:办公室 、案管室组成。
第二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时限予以纠正。
第三条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条 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 谈话结束后 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空调照明灯等;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五条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4、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情况。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7、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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