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邱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8 1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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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走读式”谈话安全和规范谈话室管理、使用,保障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省市纪委监委对安全审查调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走读式”谈话场所(即县纪委监委机关谈话室和各乡镇谈话室)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走读式”谈话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方式, 包括监督性谈话、核实性谈话、审查性谈话和其他谈话等。 基于对谈话对象的信任和尊重,采取同志式、帮助式谈话,有力度,又有温度,既严肃认真,又体现政治关爱,其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告诫提醒,了解核实有关问题,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
第三条 委机关谈话室和各乡镇谈话室 适用于 审查调查过程中的核实了解谈话、取证谈话与询问等 。
第四条 谈话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管理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室对谈话室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后,交由谈话人员使用。办公室负责对谈话室设备维护及备品提供。谈话室使用期间,审查调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谈话人员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安全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责任。
第五条 使用委机关谈话室,审查调查承办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案件监督管理室,填写《谈话审批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同意,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审批登记后,统筹安排使用。乡镇纪委谈话室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巡查监督,由本乡镇纪委直接负责管理,乡镇纪委书记为日常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乡镇纪委谈话室的使用管理情况将纳入乡镇纪委书记年终考核之中。乡镇纪委专职干事为谈话室管理员,具体负责谈话室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谈话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将热水瓶、玻璃杯、不锈钢杯、打火机、雨伞、极细签字笔、办公用针钉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带入谈话室。谈话人员应提请谈话对象将随身携带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物品放入储物柜中暂存。
第七条 谈话室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谈话室使用期间,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或改变室内设备位置。审查调查承办部门需要对全程录音录像刻录光盘留存保管的,报请分管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审批后,应提前告知案件监督管理室,由技术人员负责刻录,一式两份,由审查调查承办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分别保管。
第八条 谈话组应当由2名以上同志组成,明确1名主谈人。谈话对象是女性的,至少有1名女性工作人员。谈话组确定谈话时间后,通知谈话对象,并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派驻纪检监察组、有关基层组织派员接送,或者由其亲属陪同,到指定地点谈话,严格履行“手递手”交接程序。谈话人员凭工作证陪同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进入谈话区后需在《出入谈话室人员登记簿》上按规定内容进行登记。
第九条 谈话室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使用,审查调查承办部门应合理安排谈话时间和时长,一般应在工作日的8点30分至17点之间进行,最晚不得超过24点。对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函询、询问等,一般预约在党政机关办公时间,单次谈话不得超过4个小时;对审查性谈话、询问,单次谈话不得超过6个小时。谈话时间控制在当日22时之前,不得以连续谈话等方式变相留置,其间需保证谈话对象的正常饮食和必要休息。
第十条 将疫情防控贯穿“走读式”谈话始终,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测温登记、旅程询问、消毒通风等措施,同时进行个人健康二维码扫码,真实掌握谈话对象的行程,加强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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