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新邱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04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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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各类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区纪委监委有关文件文稿,督促检查有关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外事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巡察及派驻机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及派驻机构涉案款物保管等。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负责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区委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干部人事工作,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镇街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从业务上指导机关承担宣传教育职责的单位,负责机关的新闻事务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机关、巡察及派驻机构退休干部工作等。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协调党内监督、党的问责等方面工作,推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综合协调区纪委监委机关参与调查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工作,综合分析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三)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归口受理对区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等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和镇街纪(工)委、监察室报送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将问题线索类信访举报移交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纪检监察室,受理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协调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等。
(四)第一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职责,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主要对“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可按程序移交给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的纪检监察室,也可按程序经批准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职责,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主要对“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可按程序移交给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的纪检监察室,也可按程序经批准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六)第三纪检监察室。主要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地区)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职责,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主要对“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第二种形态,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可按程序移交给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的纪检监察室,也可按程序经批准履行审查调查职责,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地区)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七)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直接审查调查和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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