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共太平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10 15: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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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①]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 调整民事关系 , 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根据宪法 , 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 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纠纷 , 应当依照法律 ; 法律没有规定的 , 可以适用习惯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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