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共太平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20 16: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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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树立机关良好形象,依据有关干部请销假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机关干部是指委班子成员、各室主任及工作人员。机关干部请假种类、假期天数及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 、病、事假。病假、事假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机关各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个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机关室主任签字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个人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由分管副书记签署意见,报书记批准。请病假3天以上应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2 、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年休假须事先填写《《请(休)假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3 、严格落实备案制度。机关干部休假及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一律交办公室登记、保存备查。办公室要对干部休假统筹、合理安排,保证休假制度的执行和工作正常运转。假期期满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4 、机关干部工作期间外出开会、办事(案)或联系工作的,应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知办公室;班子成员应向书记报告去向和事由并告之办公室。公出需要填写《公务外出登记表》,填写日期、人员、外出事由、外出时间,返回后填写返回时间。
5 、机关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请假理由及请假证明不当或不实,脱离工作岗位的;规定的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不到工作岗位的;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6 、完善不定期查岗制度。党风政风室牵头负责,会同办公室对机关人员工作日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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