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太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0-19 14: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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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区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区委工作机关、区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工委、总支、支部),各镇街党(工)委、纪(工)委等党的组织和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3、负责全区监察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按照市纪委市监委和区委工作安排,维护宪法法律,依法对区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全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5、负责组织协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综合分析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重要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制定区内有关党内规范性文件。
7、根据市纪委市监委安排部署,加强对全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承担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具体工作。
8、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区纪委区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街道纪(工)委领导班子建设等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等。
9、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党建、人才、统计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
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共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中共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共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表)
三、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支出。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收支总预算344.857万元。
2021年,部门预算收入比上年增加9.48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9.489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8.43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加1.17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支出减少0.05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减少0.067万元。
(二)关于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7万元,包括: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7万元。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与上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持平。
(三) 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 纪律检查委员会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2.56万元。
(四) 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阜新市太平区 纪律检查委员会 政府采购预算为0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纪律检查委员会共有车辆2辆,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四、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12、卫生健康(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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