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太平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6-20 1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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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严格审批手续,维护机关印章的严肃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保管
1、本制度所称机关印章是指区纪委、监察委、区纪委办公室和区宣传教育活动中心印章。
2、 各科室 如需使用 业务印章 需 由 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刻制使用,并到办公室备案 。
3、 机关印章由区纪委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按规使用。 办公室主任 为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印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二、用印的审批
1、加盖机关印章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下列相关领导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机关印章。违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盖机关印章,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区纪委、监察委、区纪委办公室和区宣传教育活动中心印章使用由 主要领导 分管领导批准 。
三、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根据授权使用机关印章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用印内容。对手续不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用印。
2、使用机关印章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进行登记备查,并由用印人签字。登记内容主要有:用印科室、报送单位、用印材料名称、份数、审批领导、经办人、用印人、用印日期及其它特殊情况说明。
3、机关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用印要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加盖,或由印章管理人员监督进行。
若需在外使用印章的,需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由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带印外出。如机关印章管理人员不便带印外出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并办理机关印章外借手续后,机关印章管理人员可以将机关印章交付给指定人员。
机关印章在外使用完毕后,外带人员必须及时将印章归还办公室 并做好记录 。
四、其他事项
1、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盖章。发现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非法用印的,或因不按规定用印造成损失和危害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机关印章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印件涉密事项。
3、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纸上加盖机关印章。
4、机关印章丢失或被窃时,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分管机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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