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太平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01 11: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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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派驻纪检 监察 组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派驻纪检 监察 组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监察 、检查和指导作用,促进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 党章、 监察法有关 规定,区纪委监委 统一设立派驻机构,名称为中共阜新市太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太平区监察委员会派驻纪检监察组。区纪委监委 3个纪检监察室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整合,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每组3人。 派驻 纪检监察组 由 区纪委 监委 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向 区纪委 监委 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 派驻 纪检监察组 依据党章 、 宪法和监察法有关 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监督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实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第四条 派驻 纪检监察组 与驻 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重点监督监察对象是领导班子及 区 管干部和科级 (含科级)以下党员干部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第 二 章 职责和任务
第 五 条 推动驻在部门 党 ( 工 ) 、党 委 、 党组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驻在部门党政一把手当好第一责任人。监督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经常、及时向 区 纪委报告上述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
第六条 经 区 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 区 委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审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 区 委管理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负责审查驻在部门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科级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受理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第 七 条 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党的领导干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的组织提出问责建议 。
第 八 条 推动驻在部门开展廉政监督。依法对驻在部门的领导班子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领导班子和 区 委管理的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及时向 区 纪委监委报告;发现其他公职人员存在问题的,会同驻在部门开展调查处置,强化监督职责。受理对驻在部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
第 九 条 负责调查驻在部门非 区 委管理的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恕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案件;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向 区 纪委监委报告。受理驻在部门监察对象不服纪检监察组所作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的复审申请。
第 十 条 按照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根据监察结果,对驻在部门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
第十 一 条 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做好对被监督单位部门巡察工作。
第十 二 条 完成 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 任务 。
第 三 章 方式和方法
第十 三 条 参加有关会议。派驻 纪检监察组 组长 本人或派人参加驻在部门下列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1、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长期性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干部任免、奖惩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3、研究对违反党纪政 务 人员进行处理的会议;
4、研究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信访、举报、控告等问题处理意见的会议;
5、其他需要派驻 纪检监察组 参加的重要会议或活动。
驻在部门召开上述会议应提前1天通知派驻 纪检监察组 负责同志。
第十 四 条 开展调查研究。围绕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的落实,围绕“人、财、物”管理和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围绕腐败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弄清问题根源,提出治理对策。驻在部门应积极配合派驻 纪检监察组 开展下列工作:
1、派驻 纪检监察组 到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查研究;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有关资料;
3、因核查、审查案件和履行监督检查时需找人谈话、召开座谈会等;
4、通过谈话函询等方式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回答、解释、说明。
第十 五 条 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根据驻在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重点,不定期确定专项监督检查内容,报 区纪委 批准后,对驻在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前,应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通报;事后及时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驻在部门整改提高。对驻在部门的专项督查可与调查研究结合开展,也可单独开展。
第十 六 条 参与驻在部门重点工作。根据需要,可参与驻在部门有关重点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但不干预其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
第十 七 条 建立重大事项监督制度。驻在部门发生以下情况应及时向派驻 纪检监察组 报告:
1、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发生的突发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和不正之风问题;
2、接到的有关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
3、本部门干部拟任和奖惩应在本单位党组织研究前征求派驻 纪检监察组 的意见;
4、本部门所属单位班子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
5、其他需要向派驻 纪检监察组 通报的重要事项。
第十 八 条 按程序受理检举和控告,按规定报告问题线索。派驻 纪检监察组 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党组织和 区 管干部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 区纪委 监委 信访室,由 区纪委 监委 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 区 管干部问题线索,应及时转交 区纪委 监委 案管室,由 区纪委 监委 案管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置。对重要的信件和问题线索,派驻 纪检监察组 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 区纪委 监委 主要领导报告。
第 十九 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工作需经 纪检监察组 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其中,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要向 区纪委 监委 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向驻在部门党 ( 工 ) 委 、 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
第二十条 派驻 纪检监察组 对于案情疑难复杂需要向 区纪委 监委 请示的,要与 区纪委 监委 分管联系室沟通后,形成拟处理意见,经 区纪委 监委 主要领导签批后,正式行文请示 区纪委 监委 案件审理部门。
第二十 一 条 依规作出处分决定。对案件形成审查意见和审理意见后,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对违纪党员干部给予党纪 政务 处分,由相应的党政组织作出决定。
第 四 章 保障和纪律
第二十 二 条 区纪委 常委会 (监委委员会) 每半年听取一次派驻 纪检监察组 的工作情况汇报,并对派驻 纪检监察组 日常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指导。
第二十 三 条 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在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要积极支持派驻 纪检监察组 工作,为其充分履行职能职责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十 四 条 驻在部门及时将中央、省、市 、 区 有关文件送派驻 纪检监察组 传阅。按要求通知派驻 纪检监察组 参加相关会议。派驻 纪检监察组 要把收集驻在部门文件、资料作为全面掌握驻在单位工作情况的重要途径。驻在部门向派驻 纪检监察组 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1、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领导班子分工情况、领导班子及成员述职述廉报告、人员队伍基本信息情况;
3、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
4、 区 委 区 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重要督办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专项或主题活动安排落实情况;
5、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及问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6、“三重一大”事项、“三公经费支出”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等相关资料;
7、重要业务工作的安排部署及开展情况;
8、其他需向派驻 纪检监察组 提供的重要文件、资料;
第二十 五 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派驻 纪检监察组 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下列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等,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 务 处分:
1、对驻在部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不正当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3、执纪监督不力,使驻在部门违纪问题多发或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4、自身管理不严,出现影响恶劣、后果严重问题的;
5、对 区纪委 监委 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第二十 六 条 驻在部门要尽快适应派驻 纪检监察组 实行统一管理的新体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机制,全力配合派驻 纪检监察组 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 监察权 ,及时办理派驻 纪检监察组 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 、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安排的工作任务。 区纪委 监委 将各驻在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考核内容之一,对存在拒绝和规避监督或其他相关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 七 条 本办法由 区纪委 监委办公室 负责解释。
第二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派驻纪检监察组 监督范围
1、 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办公室、区委区政府信访局 、 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区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太平区委员会、阜新新型材料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区委政务保障中心(区委党校、区行政学院)、区新型材料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区婚姻登记站)等 18 家单位。
2、 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员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区城镇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区价格认证中心)、区财政服务中心、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区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等1 6 家单位。
3、 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审计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区红十字会、区工商业联合会、区文教卫生综合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等1 6 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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