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细河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6 16: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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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级党委管理干部举报件办理工作制度
1.坚持以《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文件精神为主要依据,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所有信访举报件统一报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副书记审批。
2.区镇(街)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检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
3.镇街纪(工)委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定期上报区纪委信访室。
4.派驻机构、巡察机构接到的信访举报的问题线索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交区纪委信访室和基层纪(工)委办理。
5.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关于上级下转件办理工作管理办法
1.登记录入。在收到上级转送件后,登记信访台账,在监督执纪问责系统中接收、完善录入信息。
2.明确办理时限。对上级下转件进行分析研判,5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领导审批,转有关部门处置。
3.建立台账。实行上级转送件统一登记管理,分类建立台账。
4.跟踪督办。定期督查上级转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层层传导压力,按照时间节点跟进催办。
5.责任追究。对办理质量不高的信件,开展专项督查,实现质效兼优;对未按时办结的,要求说明原因,并明确计划办结时间;对因信件办理不及时、处理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细河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案件督办工作办法
1.区纪委信访室在对信访举报件进行排查的基础上,根据领导批示和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信访举报案件,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应按期上报或反馈办理结果。
2.承办单位对转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要确定专人管理,履行登记、拟办、审批等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压案不查。承办单位不得再转其他部门办理。
3.信访举报案件审(调)查应对反映的问题逐一、客观、深入地作出调查。调查工作要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初核、立案、审(调)查和结案,要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4.转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实行限期办结制。如转交办函特别规定了办理期限的,按照转办函规定期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须作出书面说明。
5.审(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应包括被审(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及审(调)查情况及做出的“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责任认定、处理意见或整改建议等内容。
6.按照“谁办理谁回复”的要求,承办单位须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工作。回复材料或反馈登记表复印件报送信访室。
中共细河区纪委监委来访接待工作制度
1.接访人员:纪委信访室赵宏、段懿真。
2.接访对象:到细河区纪委监委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干部或群众。
3.接访时间:每个工作日
4.接访地点:区纪委信访接待室
5.接待个访人,当其反映问题在区纪委管辖范围内时,信访室人员负责使用来访接待系统收集相关资料、登记来访群众身份信息、整理信访材料和处置突发情况等。
6.对于集体访,群众应选派代表进入接待室,由信访工作人员接谈来访代表。
7.对于业务范围外问题,信访室工作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对群众进行疏导,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8.接访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要对信访材料进行分析研判,拟定办理意见,呈交领导审批,做好交办、初核等事宜。
9.对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反映问题等内容按照保密原则处理。
中共细河区纪委监委来信受理工作制度
1.群众或单位向纪委监委领导或业务科室邮寄的举报来信或者收到上级机关、领导以及其他单位、部门转来的信件,由收信人拆阅后统一由信访室进行登记、并录入信访办理子平台。
2.如发现来信反映的内容不属于纪委业务范围的工作,要将信件交有关部门处理。
3.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是已处理过的又没有新的情况或无价值的情况,应做暂存处理。
4.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信访室工作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处理意见,呈交领导审批,并负责后续的初核、转办等事项。
5.收到来信后,要在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6.对于实名反映问题的信件,在核实清楚后要联系反映人进行答复。
7.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中共细河区纪委监委网络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1.信访室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网络举报进行筛选和办理。
2.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外的问题由信访室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对无实质内容、发泄私愤等不良信息,履行程序后可以删除。
3.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网络举报,线索不具体的,可回复举报人请其提供具体线索。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重要网络舆情,应及时摘报领导阅批,按重要信访举报件的程序处理。
4.依纪依法保护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利用技术手段擅自追查举报人。
5.在网络举报中,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6.从事网络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规定和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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