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海州区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09 0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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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华,男,汉族,中共党员,1961年10月出生,高中文化。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任阜新市新邱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019年8月29日,海州区监察委员会受阜新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对罗永华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调查发现,2014年,时任阜新市新邱区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罗永华在京沈客专(阜新段)动迁过程中,为新邱区京沈客专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协助新邱区政府完成长营子镇金家洼子村动迁工作。在金家洼子村动迁过程中,动迁户郭凤艳找到罗永华帮忙,欲多获得动迁补偿款。在明知郭凤艳等六人不在郭凤艳动迁房屋居住的情况下,仍出具郭凤艳动迁的三处房屋为六人唯一住房的证明,进而提高郭凤艳三处动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罗永华明知郭凤艳其中一处动迁房屋中1350平方米建筑为大棚,仍在将建筑物性质由大棚变为砖瓦房的京沈客专(阜新段)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增减量表上签字确认,且在村上经办人和审核人对此增减量表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二人签字,罗永华还出具了该房屋与原始核量一致的证明,致使国家财产损失达188万余元。在此过程中,罗永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郭凤艳给予的60万元现金贿赂。
罗永华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20年9月23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罗永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罗永华 身为党员 和村党支部书记 ,丧失理想信念,私欲极度膨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违犯国家法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罗永华 担任村支部书记 多年 ,为本村发展、群众致富曾经吃过苦、受过累,也获得过令自己骄傲、别人羡慕的成绩。但他没有守住初心、顶住诱惑,到头来偏离了人生轨道,滑向违法犯罪的歧途。 罗永华的违法犯罪问题在当地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基层组织在公众心中的形象,滋生了群众对基层组织的不信任情绪。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 党性修养是党员干部一辈子健康平安的护身符和警醒剂,但 罗永华 这些年应付党课、虚置培训、宣誓空心、学习草率,导致精神上缺了“钙”,丢失了崇高的追求。
农村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关键靠支部。村干部作为群众身边的贴心人、农村发展的带头人,应该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心上,耐得住清贫和寂寞,不断提升法纪意识和政策水平,补足精神上的“钙”,不以物惑,不以情移,洁身自好,守住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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