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海州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发布时间:2019-06-25 17: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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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走读式”谈话工作,强化防范措施,确保谈话安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留置措施以外的纪律审查和谈话措施的对象,包括调查谈话和廉政谈话(约谈)对象。与其他人员谈话核实有关问题,了解有关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确定“走读式”谈话对象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扩大“走读式”谈话对象范围,不得将本应采取其它审查调查措施的对象以“走读式”谈话方式进行审查调查。
第四条 拟进行“走读式”谈话的,承办部门应当针对谈话对象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家庭关系、工作经历进行摸底了解,做到个人履历、身体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事“六必知”,同时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谈话目的等要素,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谈话方案和安全预案,报经分管常委或委员批准后实施。经评估,安全风险较高、难以防止发生安全问题的,不得进行“走读式”谈话。
第五条 谈话过程中,应明确安全陪护责任,妥善安排对象用餐、如厕等关键环节。谈话结束后, 审查调查组要安排谈话对象单位有关同志或家属将其安全 接 回其所在单位或家中, 履行“手递手”交接手续, 要关注电话约谈后、 谈话开始七天内、查实问题等候处理期间 等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时间节点 ,做好提醒和回访工作,通过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家庭等多方面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第六条 审查调查组须指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安全员,具体负责审查安全工作。审查调查组要针对被审查调查对象和重要谈话取证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 一人一策 ” 的原则,制定安全工作预案,明确具体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落实每一项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并及时报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第七条 谈话应当在标准谈话室进行。谈话对象在外地居住的,应当协调使用其居住地纪检监察机关专用谈话室谈话;特殊情况需在其他场所谈话的,应当报分管常委或委员批准,选择在平房或楼房一层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
第八条 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前,应检查其随身物品。手机等通讯设备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经登记确认后,由工作人员暂予保管。谈话人员、陪护人员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带入谈话室。
第九条 谈话场所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急救设备及救护药品。谈话前,应当对谈话对象血压、心率等身体指标进行必要检查,询问其既往病史和近期身体状况,做好医疗保障记录。谈话对象有较重疾患或突发疾病的,应当安排医院“绿色通道”及时就医。
第十条 谈话严格按照谈话方案进行,每天谈话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小时,连续谈话不得超过6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分管常委、委员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必须在当日24点前结束。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第十一条 谈话始终由2名以上谈话人员共同进行。与被核查人、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辅助性工作。谈话人员应当密切关注谈话对象身体状况及情绪变化,发现身体不适或情绪异常的,应中止谈话,妥善处置。谈话暂停期间,始终由2名以上人员陪护。谈话对象因特殊情况暂离谈话室的,由2名以上人员全程、近身陪护,确保谈话对象始终处于可视、可控范围。
第十二条 谈话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谈话期间不得关闭录音录像设备。案件监督管理室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条 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应当就有无侮辱打骂等违规行为、有无思想顾虑等情况询问谈话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并在谈话笔录中记录。谈话对象情绪稳定后离开谈话场所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分管常委、委员对谈话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核查)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谈话人员、陪护人员负直接责任;案件监督管理室负监督责任;服务保障部门负协同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及时予以纠正;引发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走读式”谈话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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