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海州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发布时间:2020-06-25 17: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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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谈话室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安全有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谈话室适用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采取约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审查调查过程中的核实了解谈话、取证谈话与询问等,以及 审理谈话、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第二条 谈话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管理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案件监督管理室对谈话室进行 安全检查, 办公室负责对谈话室设备维护及备品提供。
第三条 谈话室原则上应在工作时间使用,审查调查承办部门应合理安排谈话时间和时长,一般应在工作日的8点30分至17点之间进行,最晚不得超过24点。谈话期间要保障谈话对象必要的休息,连续谈话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 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谈话对象留置过夜。
第四条 谈话室使用期间,分管常委、委员对谈话安全负重要领导责任;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核查)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谈话人员、陪护人员负直接责任;案件监督管理室负监督责任;服务保障部门负协同责任。
第五条 谈话人员凭工作证陪同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室,进入谈话区后需在《出入谈话室人员登记簿》上按规定内容进行登记。
第六条 谈话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将热水瓶、玻璃杯、打火机等不符合安全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带入谈话室。谈话人员应提醒谈话对象将随身携带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 物品 放入储物柜中暂存。
第七条 谈话室配有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录音录像资料由审查调查承办部门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分别保管。
第八条 谈话人员在 谈话期间 应 随时关注 谈话对象 身体、情绪等变化,发现异常 应 立 即中止谈话, 并 及时 联系医疗部门进行身体检查和处置 。
第九条 谈话人员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和着装,不得对谈话对象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十条 谈话结束前,谈话人员要针对实际情况做好谈话对象的心理减压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要返还谈话对象暂存的物品。 与接送人员履行“ 手递手 ” 交 接程序,认真全面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
第十二条 谈话期间,谈话人员注意维护谈话室卫生。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纪(工)委、各派 驻纪检监察组使用谈话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6月25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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