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彰武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发布时间:2020-12-27 16: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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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谈话 或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 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一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二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二)对 问题线索 处置 具体 采用 谈话 或 函询,可 从 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一是 反映问题性质。 如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二是 内容笼统的程度。 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三是 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四是被 反映 问题 线索数量。 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五是 当地政治生态。 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 问题 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二、 谈话函询的 审批流程
1、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关于对×××(单位、职务、姓名)有关问题线索办理意见的呈批报告》,提出拟进行谈话或函询的建议 。
2、 制作《谈话(函询)方案》和《谈话工作预案》,写明被谈话函询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3、 制作《函询通知书》、《委托谈话函》等,经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后执行。
4、以上材料, 需问题线索承办部门的分管常委(监委委员)签字审批。对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时,此请示需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副书记、书记签字审批。
二、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一)谈话的工作流程
1 、 谈话应按照 分管常委(监委委员) 审核同意的 《 谈话方案 》 ,由 相关 领导确定的谈话人进行。谈话应由 县 纪委 常委、县监委委员 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 派驻 纪检 监察 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2、 经批准 ,谈话 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办部门制作《委托谈话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受委托谈话人,承办部门应督促受委托谈话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将谈话情况反馈 给县 纪委 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
3、 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或者收到《谈话记录表》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相关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4、 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由谈话人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后入卷归档。
(二) 函询工作流程
1、 函询应由承办部门制作《函询通知书》,以 县 纪委 监委 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2、 承办部门应督促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或 审阅签字后回复 县 纪委 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 县 纪委 监委 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函告 县 纪委 监委 相关承办部门。
3、 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三、谈话函询了结工作流程
1、 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由承办部门起草《关于拟对×××有关问题线索谈话(函询)了结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 有关 问题 进行 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了结的处置意见, 根据具体情况 报 相关领导 批准后,对有关问题线索办结 ,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
2、 对于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由承办部门起草《 谈话( 函询 ) 结果反馈函》,以 县 纪委 监委 办公室名义发函向被谈话函询人进行书面反馈,同时抄送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3、 承办部门向 县 管干部反馈谈话函询了结情况后,应进行回访,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并将情况报告送案管室备案。
四、谈话函询 了结后, 给予 第一种形态 进行处理的工作流程
1、 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确实存在问题,但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提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建议,写出相应的《关于对×××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拟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工作建议 。
2、 根据具体情况 报 相关领导 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
3、 实施组织处理的 相关情况报至 相关领导, 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并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
五、谈话函询后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流程
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本人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可提出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起草相应的《关于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 , 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疑点和拟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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