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彰武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19-08-20 10: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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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我委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积极性,结合我委实际,现将有关请销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全体人员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明1天以内的需经经经部(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需经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3天以上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部(室)负责人病假1天内需经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3天以内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需经书记批准;常委、委员病假需经书记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请假条应及时(三天内)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
1、工作人员临时请假需经部(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内需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3天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超过3天需经书记批准;
2、部(室)负责人临时请假需经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1天以内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3天以上需经书记批准;
3、常委、委员请假需经书记批准。
4、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条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部(室)或分管吃常委、委员,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
三、婚假、护理假、丧假、探亲假
(一)婚假和护理假
机关干部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实行晚婚者,可给予婚假10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机关干部直系亲属(本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途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需经要其料理丧事时,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探亲假;探望父母的,未婚职工每年给假20天,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20天。
带薪年休假
(一) 机关干部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确定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月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部(室)能提前做好人手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六)安排工作人员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分期分批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五、销假制度
以上假期均应实行销假制度,休假后(三天内)须报办公室销假。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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