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阜蒙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28 16: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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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机关工作纪律,规范本委机关请(休)假程序,维护干部职工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发》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现就县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请假均要填写《阜蒙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经领导签字批准后送到办公室备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假,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纪委常委 ( 监委委员 ) 请假先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后,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室主任请假, 1 天以内的由分管的纪委常委 ( 监委委员 ) 批准后,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 1 天以上的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室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 1 天以内的由室主任批准后,由分管的纪委常委 ( 监委委员 ) 审批; 1 天以上 3 天以下的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 3 天以上的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所有离阜外出人员请假皆须由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2、请假后要及时销假。归假后,上班时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到办公室进行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归假后应及时办理补办手续。
3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行逐月汇总备案。
二、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
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由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1 、休假时间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临时工年休假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1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职工。
2 、 审批程序
休假工作人员需到办公室领取《阜蒙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填写完毕后经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签字同意并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后,送办公室备案,方可休假。
3 、 相关要求
(1)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根据所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情况统筹安排休假,不得集体统一休假或影响正常工作。
(2)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六大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注意言行举止,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3)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离阜外出需向分管的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及办公室报告备案,室主任及以上领导干部离阜外出还要向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报告。如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随时取消休假,立即返回工作岗位,余下假期可酌情另行安排。对违反规定未经请示外出或失联人员,取消2年的带薪休假,延误重要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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